1月25日,豐江
電池(837375)補發(fā)實控人涉及訴訟公告。
公告顯示,2017年10月16日和2017年12月22日,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受理原告豐江電池實控人黃國林、湯維斌的提起的訴訟。
具體看來,豐江電池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原告黃國林、原告湯維斌與被告張繼紅于2009年9月簽訂了豐江電池《股權激勵管理規(guī)定》。2017年7月4日,豐江電池與被告張繼紅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jù)《股權激勵管理規(guī)定》第四點第1點約定:“股東因任何原因離職,其所受讓的激勵股份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公司按照每股凈資產(chǎn)金額的50%購回,并將該筆金額在其離職之日起1個月至2年內(nèi)全部支付”。被告張繼紅在離職后應向原告黃國林、原告湯維斌返還其股份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因雙方產(chǎn)生糾紛,發(fā)生訴訟。
其中,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湯維斌以每股1.355元的價格收回被告張繼紅持有的豐江電池13.2萬股股份;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張繼紅向原告湯維斌返還豐江電池13.2萬股股份的收益2.64萬元;請求法院判決原告黃國林以每股1.355元的價格收回被告張繼紅持有的豐江電池52.56萬股股份;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張繼紅向原告黃國林返還豐江電池52.56萬股股份的收益10.512萬元;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此外,2017年12月22日,法院受理另一起訴訟,同樣是公司實控人告與原股東。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原告黃國林、原告湯維斌與被告曾石華于2006年2月簽訂豐江電池《股權激勵管理細則》,2009年9月簽訂豐江電池《股權激勵管理規(guī)定》。
2017年9月30日,豐江電池與被告曾石華解除勞動關系。根據(jù)規(guī)定,被告曾石華在離職后應向原告黃國林、原告湯維斌返還其股份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因雙方產(chǎn)生糾紛,發(fā)生訴訟。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湯維斌以每股1.355元的價格收回被告曾石華持有的豐江電池24.60萬股股份;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曾石華向原告湯維斌返還豐江電池24.60萬股股份的收益4.92萬元等要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項業(yè)務未受到不利影響。公司將根據(jù)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次訴訟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及的訴訟事項,未對公司財務產(chǎn)生重大不利影響。
公開資料顯示,豐江電池于2016年5月11日掛牌新三板,主營軟包裝小容量聚合物鋰電池及鋼殼圓柱形磷酸鐵鋰電池及電池組的研發(fā)、生產(chǎn)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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