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財政廳、商務廳和經(jīng)信委聯(lián)合印發(fā)了《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通知明確,2016-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同期補貼標準1:0.5比例補貼。
2016年純電動乘用車按續(xù)駛里程的不同分別補貼1.25萬元、2.25萬元、2.7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1.5萬元;純電動客車按單位載質(zhì)量能量消耗量和續(xù)駛里程的不同最高補貼25萬元,純電動公交車最高補貼2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最高補貼12.5萬元。
2016年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專用車、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900元。2016-2020年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10萬元,輕型客車、貨車補貼15萬元,中型客車、中型重型貨車補貼25萬元。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商務廳 青海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fā)《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經(jīng)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減少大氣污染,促進節(jié)能減排,拉動消費增長,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15〕7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減少大氣污染,促進節(jié)能減排,拉動消費增長,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15〕77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青海省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以下簡稱省級補貼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促消費資金中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資金。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省級補貼資金對象為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汽車經(jīng)銷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我省登記注冊的單位和個人,或在省外購買并在我省登記注冊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補貼資金標準依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和《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的國家同期補貼標準按照1:0.5比例進行補貼。(具體詳見附件1)
第三章 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fā)放
第七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設立新能源汽車服務窗口,受理、審核補貼資金申請和發(fā)放補貼資金,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服務窗口的設置地點、辦公時間、負責人、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應審核申請車輛是否屬于申領補貼范圍,相關申領手續(xù)是否齊全、真實、有效等,核對新能源汽車有關信息。對符合申請標準的,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申請人發(fā)放補貼資金;對不符合申請標準的,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購車單位:單位介紹信、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車輛銷售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車輛合格證復印件、與車主同名的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車輛登記證書及行車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下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購車個人:車主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車輛銷售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車輛合格證復印件、車主本人同名開戶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車輛登記證書及行車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申請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新能源汽車辦理完登記注冊手續(xù)之日起2個月內(nèi)攜帶全部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到當?shù)厣虅罩鞴懿块T申領補貼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車主逾期申請補貼資金的,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當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資金截止期限為下一年2月底前。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發(fā)改、經(jīng)信、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下,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guī)定,組織實施全省新能源汽車補貼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各市、州補貼資金的審核和發(fā)放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證財政資金安全和政策的有效落實。
第十三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季度結束10個工作日內(nèi)將上一季度《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情況季報表》(見附件3)分別報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補貼工作總結和資金清算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進行管理,省財政廳參考各地新能源汽車購買力、上一年度資金發(fā)放情況等因素,向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預撥資金。每年4月30日前,由省財政廳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與各地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 申請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涂改新能源汽車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收回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guī)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經(jīng)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并將根據(jù)國家補助政策調(diào)整情況而適時調(diào)整。
附件1
一、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2015—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標準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客車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注:純電動客車(純電動公交車)補貼標準以2016年為基準,2017-2018年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20%,2019-2020年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40%,補貼長度以10—12米純電動客車為標準車,其他長度純電動客車補貼標準按照上表單位載質(zhì)量能量消耗量和純動車續(xù)駛里程劃分,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補貼標準按照上表純動車續(xù)駛里程劃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車按照標準車0.2倍給予補助;6米<車長≤8米客車按照標準車0.5倍給予補助;8米<車長≤10米客車按照標準車0.8倍給予補助;12米以上、雙層客車按照標準車1.2倍給予補助。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專用車、貨車補貼標準(單位:元/輛)
四、燃料電池車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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